【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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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在2021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当前人脸识别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具有走向复杂、多元、动态的趋势,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治理现状及风险的深刻研究思考,在业已构建的法律保护模式下开展更细致更具有针对性的增强现有法律保障机制可操作性的措施,科学完善并坚定执行促进产业发展和安全管理双重需求的人脸识别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路径。本论文主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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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在2021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当前人脸识别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具有走向复杂、多元、动态的趋势,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治理现状及风险的深刻研究思考,在业已构建的法律保护模式下开展更细致更具有针对性的增强现有法律保障机制可操作性的措施,科学完善并坚定执行促进产业发展和安全管理双重需求的人脸识别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路径。本论文主体部分除了绪论和结语外由四部分构成,行文基本逻辑为先进行人脸识别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概述,笔者分别介绍了人脸识别技术的概念,用途,益处及风险;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引出人脸识别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然后论述当下的人脸识别下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工作所面临的现状及问题。罗列并分析了当下的法律保护机制现状然后叙述当下的法律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的方面,首先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主体决定权面临架空的风险,其次人脸生物识别信息流转工作开展困难,最后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主体仍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问题开始进行原因分析,分别从技术上和法律制度上找到了各自问题的症结所在,技术上主要是人脸识别技术自身具有侵犯人身秘密性和与人身高度关联性的特点,而法律制度上是由如下原因造成的,首先“特定目的与单独同意”规则可操作性不强,其次查阅复制权与可携带权含义不明影响人脸信息流转,最后《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不畅,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产生出人脸识别下技术下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的具体措施。首先增强“特定目的与单独同意”规则的可操作性,其次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释疑工作,增强查阅复制权及可携带权的实用性,最后做好部门法内容的更新与衔接,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工作开展。最终在现有法律保障机制的落地实施为背景的基础上做好人脸识别技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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