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以针对上市公司或行业整体的实证研究为主。现有研究中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的研究,大多数采用以下研究思路和方法:选择年报中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或采用研究机构已有的评价指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然而,现有的研究在指标标准和数据采集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宝利国际”的案例,对其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案例分析,并适当地扩展至宝利国际所在的其他创业板股票和同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以求改进评价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法,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参考。本文首先总结现有的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文献和评价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多种方式。本文指出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的因素较多。为确保评价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准确、有效,上市公司的临时公告的形式多样从而不能直接进行研究,也不宜采用现有的机构评价结果或某一个指标进行说明,而需要找出财务报表中的多个指标进行进一步的评价。之后本文讨论评价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出于准确地通过比较找出可以揭示宝利国际信息披露的风险的指标,本文选择与宝利国际的行业和市场地位相近的4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以尽可能降低其他因素的干扰;考虑到选择相近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研究,本文没有选择诸如公司规模、成立年限等不具备足够区分度的指标;为可以进行有效的对比,本文也没有选择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公司之间很少见到完全一致的指标;参考过去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财务报表中的多项定量指标,对宝利国际和其他样本在各个指标项上的数据进行排位:如果宝利国际在某一指标上排位较为极端而不是在平均水平附近,说明该指标可以有效地判断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风险;最后,本文还进行3个年度数据之间的比较,以确保筛选的指标可以反映长期规律,而去除没有在3年期间全部为显著的指标。本文发现,宝利国际在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ROA、ROE和总资产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上,与类似上市公司存在明显差异,这些指标就可以用以评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风险水平。在探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和评价方式后,本文还讨论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现代中国证券市场尽管较为年轻,但是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备,相关监管机构已经起到作用。同时,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在中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之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业组织,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是方向性的监管,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处罚的“形式大于实质”,主要是为中小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提供依据,也使得处罚力度较轻,对上市公司和高管的威慑力度轻微;此外,按照现有流程进行的行政处罚,所耗费的时间也较为漫长,不能及时起效。总结以上内容后,本文建议对临时公告等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加一定的格式要求;以可以评判宝利国际的指标出发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信息披露风险评估,指标可以因行业、法规等变化而改动;对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适当加大惩处力度,按实际损失金额等进行处罚,使行政处罚威慑其他人;最后应当缩短进行处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