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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的住房价格不断攀升,住房困难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1998年我国开始住房改革,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市场供应为主、政府保障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政府应当保障公民的住宅权,确保“居者有其屋”,使公民真正有尊严的生存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住房的价格主要应当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收入高的家庭完全可以从商品房市场解决住房需求,而对那些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不仅没有购买商品房的能力,还不具备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房的条件,政府应当给予保障,真正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从2010年开始大规模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这部分“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以低于一般市场租金提供的,产权公有的保障性住房,属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本文的研究目的对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通过经济、法律、社会等层面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域外公共住房的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完善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立法贡献一份力量。本文按照如下思路,论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第一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准公共产品属性、保障对象范围等介绍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征,同时介绍了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背景,结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比较,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优越性。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公租房的需求现状、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未来发展的前景进行总结,阐述了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进行法理分析,提出了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同时结合经济法学的相关知识,如“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经济法学“三三理论”为我国的公租房提供经济法学理论基础;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了国民收入再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还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公共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介绍了英国的委员会住房、美国的住房供给体系、瑞典的公共住房经验、新加坡的组屋制度等,借鉴这些国家的公共住房经验,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完善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施行主要依靠政府,因此首先就要确保公租房制度的执行有法可依,第五部分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立法、资金来源渠道、土地供给模式、租金定价和运营监督、准入退出机制来对公租房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建议,从而推动我国住房保障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