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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害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衍生物,这使得众多环境公害受害者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受到严重的威胁,甚至损及到后代的利益。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环境公害一旦发生,往往会导致危害范围大,涉及人员众多,程度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环境公害界定的范围过窄,环境公害救济途径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使环境公害受害人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在我国建立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环境公害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可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明晰环境公害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进而界定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念,通过相应制度的设立,由有产生环境侵权之虞的企业和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应由加害人负担的损失,从而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救济的制度。同时指出,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当加害人无力救济、拒绝救济乃至加害人不能确定或是因法定事由免责时彰显其向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救济的功能。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通过对环境公害受害者的法律救济来实现公平这一法律基本价值。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分析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所必须承担的环境责任。本文第三部分是他国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相关制度及理论的考察,比较了日本、德国、瑞典、美国以及新西兰在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的实践,分析了日本的公害救济制度,瑞典的环境损害保险制度,美国的环境公害超级基金以及新西兰的《意外伤害法》在环境公害法律救济方面的社会意义。本文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环境公害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害社会制度的具体思路,包括环境公害社会保险、环境公害行政补偿制度、环境公害社会救济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环境公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注意的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