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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这篇论文的目的,是力图在建构主义本体论的基础上,找出权力和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的内在联系。对权力与规范关系研究的回顾表明,国际关系理论界对这种关系的研究是很不充分的。在权力与规范之间还存在着未被涉及的深层联系,这种联系是,在一定条件下,权力关系的结构约束,可以促使其结构特性(不对称服从)与权力意志转化为相应的规范。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我们必须确立合适的分析视角,这种视角就是社会学视角。在这里,所谓社会学视角,基本上是指一种主体间视角,或者说,是理解权力和规范关系的一种方法。为了方便研究,本文做出了以下几点假定。首先,我们假定,国际体系中的现象是社会现象,而且,这些社会现象在本质上是主体间现象。同时,主体间现象是客观的、自均衡的和可验证的。其次,我们假定,权力和规范都有自己的内在结构,权力和规范之间的外在联系,是它们深层结构关系的外在表现。根据这些假定,我们将权力定义为影响者使被影响者对其权力意志单向服从的社会关系,将规范定义为一种社会行为的标准,即集体共有的行为准则。通过对一个被广泛讨论过的社会现象“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分析,我们论证了强制性权力关系的结构特性与权力意志可以转化为相应的规范,并可进一步改变被影响者的认同。实现这一转化的条件是:一、权力关系要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不被打破;二、被影响者通过服从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三、被影响者尽量与其它观点相隔离。本文详细论述了这一转化的机制,并且发现,所有种类的权力关系都存在着相似条件下的相似的规范转化机制。强制性权力关系转化为相应规范的机制是,在上述三个条件下,在权力结构的约束下,服从影响者的权力意志成为被影响者基于功利考虑的自然选择。因此,影响者的权力意志与权力结构的单向服从性就一起构成了被影响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就是规范。而且,如果持续的时间足够长,这种规则和规范就会逐渐成为被影响者的行为观念的一部分,从而改变被影响者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