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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乃至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层级的政府治理框架下,科学规范的地方税体系能够为地方政府实施治理筹集必要的税收收入,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地方税在调节分配和促进结构优化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并切实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尤为关键。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初步确立的,这一体系运行20多年来,对实现地方政府财力增强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双赢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地方税体系已经不完全适应进一步合理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现实需要,而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密切相关。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在这样的改革要求下,深化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研究,给出一个基本逻辑架构,并提出符合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改革建议,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以下方面对地方税体系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第一,综述了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研究的现有理论成果。从税收的概念出发,引出地方税作为税收分类中与中央税相对的概念,既具备税收的固有属性,同时还具有与地方政府职能履行紧密联系的特有职能。因此,地方税体系就可以被看作是切实发挥地方税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调节分配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制度集合。鉴于地方税体系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的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财政分权理论、税种划分原则、地方税收入规模评价等,为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提出了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构建了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框架,基本脉络包括理论基础、根本矛盾、现实基础和制度安排四个方面。首先,将逻辑起点确定为国家职能和税收本质,将产生缘由归结为多层级政府的存在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其次,认为自地方税及其体系产生之日起,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就成为地方税体系构建需要解决的根本矛盾。再次,在现实中解决上述根本矛盾就需要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适度,即根据事权性质确定各自适度规模,同时使二者之间的税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相匹配。最后,将地方税体系视为制度集合,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表象形态上分析制度的权源基础、法定原则以及地方税制度的变迁和均衡问题。第三,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历程进行了系统考察。通过回顾历史沿革,概括了我国地方税经历的萌芽、开端、初建、停滞和重建的不同历史阶段,特别是分析了我国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时点的地方税体系初步建立的历史脉络。虽然现行地方税体系成效显著,但是还存在着法律层级不高、税收收入不足、税种调节作用未有效发挥、征管措施不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地方政府财力过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多、地方重复建设等经济生活中若干突出矛盾的成因。上述问题都成为实施新一轮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动因。第四,对部分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情况进行了比较借鉴。一方面,借鉴了OECD对成员国地方税收自主权的研究成果,显示出地方是否分权已经不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的焦点,相反,各国都在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如何确定地方的分权内容和分权程度。另一方面,在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中,分别选择两个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构建情况加以对比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改革的启示。这些启示包括普遍采用财政联邦主义理念,制度安排上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具有适度的税收自主权,地方税税种按照经济属性配置,地方税收征管适应税权划分需要。第五,提出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具体建议。一方面,提出在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改革过程中应当设定的目标和原则,即应当合理界定地方政府职能边界,充分保障地方政府财力,以及有效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在具体对策和建议上,就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健全地方税法制构架;以增值税2015年实现全覆盖为契机,优化地方税税种结构;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税收征管与服务制度,并建立健全配套管理措施。总体上,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框架,对地方税体系改革进行了本质层面的理论分析,同时在表象层面借助于博弈论、新制度经济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理论范式,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博弈分析、定量和定性结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形成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框架和具体思路。本文试图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创新:一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详尽分析地方税的理论基础、根本矛盾、权力配置和制度架构,进而构建了地方税体系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此外,借助博弈论研究方法,通过引入偏好序列模型、讨价还价模型以及委托代理模型,深入分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为后文二者之间事权和税权的划分及匹配等问题的研究奠定分析基础。二是对我国自封建时期至今的地方税及其体系产生、发展历程进行系统的梳理,从纵向上概括为不同阶段并进行“横截面”分析,得出了从经济体制到财政体制,再到地方税制,直至征管模式,每一次的改革都是一个正向引发、逆向保障过程的结论。三是通过理论架构的搭建和历史沿革的考察,充分借鉴OECD成员国地方税收自主权的数据研究以及发达国家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总体设计上,着重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晰,地方政府缺少税收自主权,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得到落实等问题,为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