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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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出生时起,我们就形成了各种各样记录自己一切成长过程的信息,这些信息伴随着我们的成长而不断丰富。现在,人类社会已迈入了信息时代。记载着我们成长轨迹的信息成为了具有价值的交易对象,个人信息所蕴含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显现且有不断增长之势。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的交流甚为便捷,但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与争议。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乃至因信息滥用而扰乱个人生活安宁的情况也日益凸显。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己成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面对着越来越失控的信息流转趋势,我们急需出台相应法律来予以规范。就个人信息在民事领域的保护而言,有两个主要观点:其一是主张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来对待,笔者不赞同此观点。人格权与财产权有着特定的划分标准,个人信息所能带来的财产利益并不是其本身所具有的财产属性,而是因为与人身紧密结合后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不同于“财产”,财产无需与任何主体相结合而始生价值。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不应该以财产权为基础。还有观点坚持个人信息保护应以人格权为基础,笔者赞同此观点。个人信息归根结底是不可能脱离人身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脱离了人身的个人信息将毫无价值。个人信息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当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选择存在不同,在美国,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而在德国,则是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但无论哪种选择,个人信息保护都是与人格权紧密联系的,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个人信息亦应成为人格权保护的对象。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准确定位,明晰个人信息的属性,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地位与法理基础,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以积极保护权利,在当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政府业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计划,国务院于2005年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中国社科院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形成,我国民法典草案和专家建议稿也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予以了关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本文立足于挖掘个人信息保护的人格权基础,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点基本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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