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形态司法认定研究

来源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nny_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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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毒品犯罪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在我国毒品犯罪特别严重,其中贩卖毒品犯罪是最为猖獗之一。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本罪,特别是如何对其既未遂犯罪形态进行合理区分,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规定的本罪在认定既未遂形态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研究司法实践中认定贩卖毒品罪所出现的问题,采取以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并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进行改进的配套制度为主要出发点来期待解决在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状态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和相关问题。以部分真实案例和调研入手,着重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区分、构建本罪认定既未遂差异化证明标准和规范相关制度来探讨和确立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全文分为四章,共约30000余字。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贩卖毒品罪及其既未遂状态的基本概念,我国在立法上对本罪既未遂形态的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基本情况。还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印证证明标准模式和国外的证明标准,特别是本罪的司法认定中,是如何通过印证证明模式来证明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章:通过对S省C市100份贩卖毒品罪裁判文书和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着重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案件的主要证据特点和法院定罪量刑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第三章:对S省C市法院在认定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形态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剖析。在这一分析过程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忽略合理运用证明标准,依据证据推定被告人对毒品主观“明知”这一推理过程存在一定瑕疵。大部分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证人,但法院在审判阶段往往采纳证人在庭前所作的书面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比例极低,我们国家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因此对人证调查规则及程序的缺失会影响整体案件的审理与裁判。除此之外,部分案件还存在特情介入侦查的问题,本人对此种情况下所收集的证据合理性进行分析并予以了讨论。第四章:针对在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解决思路。一是构建差异化证明标准;二是合理规范法官对“主观明知”的推定;三是在立法上确立起统一严肃的既未遂标准;四是探讨建立合理的人证调查规则以保障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与案件既未遂的查清;五是正确认定在本罪中存在的特情介入侦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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