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政府财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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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从生存型社会步入发展型社会,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加,但社会发展失衡程度也在扩大,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却存在着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短缺的突出问题。国以民为本,民以生为先,中国民生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缺位,因此弥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就成为解决中国民生问题的突破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民生需求的满足程度。   本文在梳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理论基础上,阐述了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是不能放弃的。但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政府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供给,因此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界定范围不宜过宽。本文认为基本公共服务首先应从满足公民最基本、最迫切与每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密切相关的领域做起,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是“基本中的基本”,在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再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本文试图说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应根据国情由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也相应不断拓宽。如果政府连最基本公共服务都不能满足,而一味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则可能导致整个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长期处于短缺状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本文的研究是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现状入手的,表面上看资金缺乏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直接原因,但是从深层次考察,政府财政责任缺失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政府有充足的财力做保证,也不一定保证不同区域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财政责任缺失造成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体现为政府有能力却没能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本文试图从政府财政责任角度探讨中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缺失的原因,在提出一般理论依据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理论模型考察各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进而分析政府财政责任缺失的成因,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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