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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专利制度模式下,商业方法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规则,由于其无法转换成为有形的工业产品而一直被排除在专利法可被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之外。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爆炸式的发展,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概念应运而生。传统的商业方法已不再是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而是在与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相融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而成为专利权的客体。美国率先开始质疑其在专利法上一直沿用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并通过相当一部分的案例确立了商业方法在特定的物理技术包装下,能够获得专利法的认可并授权。此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也开始渐渐接受这一理论,并着手建立起本国的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保护制度。我国接触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概念的时间相对较短,国内对其研究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来说,已呈滞后样态。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国内基本没有针对商业方法发明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在此类发明的申请实践中,国内的申请量尚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从商业方法专利的基本理论开始入手,通过对商业方法概念的解释以及商业方法专利起源的介绍,得出笔者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其次,在商业方法专利的具体审查制度中,笔者通过对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的梳理,提出针对商业方法发明这一特殊专利客体在实质要件考察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通过对比各国的相关规定和措施,针砭时弊,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业方法发明的审查原则进行反思。最后,结合我国商业方法发明的实践和法律现状,提出我国关于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制度的具体措施上需要进行的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本文着重运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旨在通过大量的对比分析,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寻求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