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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为解决疾病防治、能源匮乏等一系列问题带来了希望,对未来的经济增长将产生巨大影响,成为关系国家前途的关键技术。专利制度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强大动力之一,但是基因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对专利制度提出了挑战。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该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法律界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专利制度究竟应如何来保护基因技术这一问题,一直伴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在不断争论与改善。在这些争论中,基因序列属于发明还是发现这一问题尤其引人瞩目。基因序列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对其提取和分离属于科学发现,而非技术发明,但是其作为具备特定条件的科学发现应当获得专利保护。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专利“三性”要求。对于这样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基因序列给予专利保护,有益于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然而基因技术的运用,使得动植物新品种同样是人类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只要符合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它们就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基因资源是基因研究的基础,而且基因资源是有限的,发达国家正采取各种措施在世界范围内抢注基因专利,甚至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仅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基因提供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修改专利法,根据基因技术本身的特点作出调整和改变。有必要适度扩大对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力度和范围,保持授予基因技术专利较高的审查标准,并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建立起利益平衡机制,保护我国丰富的基因战略资源和国家利益,不断强化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并形成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