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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党纪审查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措施)、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党纪审查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权力配置模式有其自身的科学性。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监察委员会留置权性质不清这一问题所在,存在实务难题与理论争议的双重诘难。从三省市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的典型案件与司法案例出发,引发实务适用难题。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认定,理论观点众说纷纭,主要存在行政留置措施说、刑事强制措施说、党纪审查措施说、双重权力说、新型权力说等五种主流观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具有多重权力属性,主要包括行政留置性质的外观化、刑事强制措施性质的扩张性以及取代党纪审查措施的法治化。在分析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上述三种权能共性的基础上,分别从目的性、程序性和实效性来把握其自身权力的个性特征,合理划定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权力边界;第三部分主要总结了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构建和权力运行的问题所在。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具备“三权合一”(行政、刑事、纪检)的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权力运行制度有其自身的科学配置。另一方面,多重权力的整合势必会产生新的问题,即监察委员会留置权面临内部规则的矛盾与外部规则的冲突。从法哲学的视角看,这涉及到如何衔接理性领域的自然法与世俗世界的实在法。从法法衔接的视角,这主要关系到如何处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关系;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监察委员会留置权运行的法治化路径规范,着重从宏观层面即法治原则遵循、比较法视野和微观层面即细化内部规则与规范外部规则等主要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监察委员会留置权运行制度的建议。就内部规则而言,细化“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认定、在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体系构造上遵循权力行使的比例原则。就外部规则而言,有效衔接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对监察留置的检察监督机制以及允许律师介入的“两分”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