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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受诉法院因此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应诉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诉讼应诉管辖作出了相应规定,将应诉管辖统一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此举是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顺应了民事诉讼国际发展潮流。目前我国应诉管辖制度本身存在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不清晰,与其他制度衔接不当等问题。本文首先从我国应诉管辖的自身定位与功能展开论述,针对我国应诉管辖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者的观点和与此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向与路径。 本论文共有五章,除第一章引言外,其余四章紧紧围绕应诉管辖的理论基础及如何完善该制度这一主题展开,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引言,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目的和方法及研究特色和创新点。 第二章,对应诉管辖制度价值和功能分析和阐述。首先对应诉管辖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阐述,其次阐明应诉管辖制度立法机理,探讨应诉管辖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功能。 第三章,从应诉管辖制度适用的法院和案件的角度出发,首先阐述我国现今规定的不足,在对域外应诉管辖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例进行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探寻如何完善我国应诉管辖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四章,从应诉管辖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协议管辖制度、缺席判决制度、移送管辖制度相互衔接与协作角度出发,具体论证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之处。 第五章,结论。对应诉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展望。应以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为完善目标,针对既存的问题,主要围绕管辖制度、其他相关制度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以此保障应诉管辖制度的功能正常而有效地发挥,启示进一步的学理探索和立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