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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作为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在社会各个管理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基础。而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上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小、动机单纯、随意性大等特点,决定了国家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时既要体现刑事打击的目的,更要重视“教育,感化,挽救”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年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了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为符合条件的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迈上了新的阶梯。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支持体系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这使得这一历史性的制度很难贯彻落实,同时也导致那些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无法很好地融入社会。本文在对犯罪记录基本法律事实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犯罪记录的基本法律事实。该章主要分析犯罪记录的概念及犯罪记录存在的价值基础,并引申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特殊处理方式的可行性。第二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特殊处理方式的域内外经验。该章分为三小节,第一小节为域内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点案例分析,第二小节为域外经验介绍及分析,第三节对域内、域外经验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特殊处理方式的比较分析。第三章,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本章从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出发阐述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提出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构想。该章从认识标准、实体要件、程序要件等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自己的浅薄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