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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增加担保的力度,往往要求提供多个、多种担保,形成了所谓共同担保,具体表现形式有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共同质押以及混和共同担保(即保证与抵押或质押的并存)。这些共同担保的特点是:担保同一债权,保证人有多人或担保物权有多个。我国《担保法》第12条、第28条、第34条、第36条对共同担保做出了规定,但条文过少,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显然不能应付纷繁复杂的共同担保法律关系。于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舾晌侍獾慕馐汀匪淙欢怨餐1W髁艘恍┎钩浜拖富墓娑ǎ笥谒痉ń馐椭荒芏韵钟蟹稍谑导腥绾尉咛宀僮髯龀鼋馐停荒茉诹⒎ú愦紊献龀龃葱鹿娑ǎ韵中小兜17ā坊褂行矶嗳焙吨Φ貌坏浇饩觯⑶易罡呷嗣穹ㄔ旱乃痉ń馐捅旧硪灿行矶嘀档蒙倘吨ΑT谖夜诩咏糁贫ā段锶ǚā芬约啊睹穹ǖ洹返谋尘跋拢谘Ы缍杂诠餐1@砺鄣难芯恳踩占隆1收咴谘懊穹ǖ墓讨校恢焙芷17ǎ蛭17ê峥缥锶ā⒄酱蠓闪煊颍谌莶┐缶睿晒叵堤乇鸶丛樱绕淠芴逑置穹ㄑУ镊攘λ冢餐17芍贫仍诘17ㄖ薪夏苋诤厦穹ɑ驹砗途咛逯贫龋笱芯烤富T诹⒎ɡ细鞴怨餐19娑ǜ骶咛厣孟云浞烧呷∠颉1收呷衔芯亢霉餐17芍贫龋杂谡龅17ǖ难敖笥衅⒁妫圆汇非臣蠼逃谥谖焕鲜Γ≡窀锰饽孔魑弦德畚模远愿弥贫茸魅娴姆治鲇胩教郑⒕鸵恍├砺畚侍饧右哉箍云诙晕夜牧⒎ê退痉üぷ骶∥⒈≈Α? 本文除序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三部分,分别讨论共同担保法律制度的三种表现形式即共同保证法律制度、共同抵押法律制度、混和共同担保法律制度。在序言中,笔者对正文中将要讨论的共同担保法律制度三种表现形式的一些共性作了概述和总结,为以下各部分的分述做准备。第一部分论述共同保证法律制度,首先论述共同保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从几种立法例中总结出共同保证有三种概念,分别以前苏联、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为代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立法界定共同保证在我国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其次论述共同保证的分类,根据一般保证方式和连带保证方式以及保证人之间是按份关系还是连带关系这两大基本标准相结合,将共同保证分为六类,此外还依据其它标准作了分类。最后论述了共同保证法律关系,以上述六种共同保证类型为基础,并结合其它分类,详细论述了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论述共同抵押法律制度,首先湘退共同抵押的概念、性质与作用,将共同抵押概念分别与重复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抵押、共有物抵押等几种易混淆的概念作了比较,以明确其内涵。关于共同抵押的性质,有单一抵押权说、复数抵押权说与折衷说,这三种学说各有立法例为依据,至于我国应采何种学说,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浅见,认为应采复数抵押权说。共同抵押的作用或意义:一是增加抵押物数量,以累积更多的交换价值;二是分散抵押物的危险。其次论述了共同抵押的成立,划分为两种:创设的共同抵押,转变的共同抵押。最后论述了共同抵押的效力,共同抵押的效力与普通抵押效力并无不同,重点在于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论述区分为物上保证人就各抵押物已限定抵押金额时,以及未限定各种抵押物负担之金额时如何行使共同抵押权,重点讨论在于后一种情形如何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就我国《担保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 第三部分论述混和共同担保法律制度,首先是对我国《担保法》第28条的检讨。分别阐述了混和共同担保的概念与作用;对我国《担保法》第28条两款规定的疑义与评析,认为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和立法理由上的模糊。其次论述了混和共同担保中处理保证人与债权人关系的几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要求债权人先实行抵押权,在不能满足其债权额时,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是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平等对待主义,认为除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先实行外,对于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保证,债权人有选择权;第三种是混和共同担保中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与绝对优待主义之结合,以《澳门民法典》为例,区别了保证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或绝对优待主义。最后亦退了我国立法应选择对保证人采取平等主义的模式。认为立法中的政策取向是一个价值衡量过程,并无绝对的对错之分厂但基于公平正义的原理和逻辑上一贯性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选择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平等主义模式,但应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所采取的平等主义模式做一些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