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风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远超个人自治能力范畴,政府应当积极实施风险规制行为,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不利信息发布作为行政机关规制市场风险的一种信息工具,近几年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对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影响较大的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行政机关通过发布风险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在对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现的风险情况,提示公众避免选择有潜在风险的产品。此类信息一经发布,相关私主体就要承受销量下降、声誉受损等不利后果,故称为“不利信息”。受到风险不确定性以及科学认识局限性的影响,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保证其对风险的认识是完全准确的,若行政机关的风险判断存在偏差,私主体利益将遭受“莫须有”的损失。而要求行政机关先确认危险再采取措施,公共利益则可能遭受更普遍、更严重的危害,这种后果更是行政机关无法承受的。因其中交织着公共利益和私主体利益,通过合理构造不利信息发布要件,使这种风险规制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显得格外重要。法律对不利信息发布要件的规定较为宽泛,其中风险要件作为实质要件,对是否发布不利信息产生决定性影响,但立法者仍然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对其进行描述。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立法水平不足,甚至可以理解成是立法者有意为之。风险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使得立法无法提前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有必要将风险管理的任务延伸至行政过程中,法律为行政机关构建一个基础的行为要件框架,授权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全面地研判风险,从而作出灵活、有效的风险管理决策。梳理行政规范并对实践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风险程度的解释空间较大,行政权力的扩张倾向容易导致不利信息发布不恰当甚至滥用,仅追求监管的便利而忽视给相关私主体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结合对不利信息发布不利性的认识,在现有要件的基础上考虑目的要件、程序要件和手段要件对权力控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主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