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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功能在于矫正合同自由原则所形成的不公正现象,以维护合同正义,该制度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保护交易中弱者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然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明确具体的标准。何为显失公平,如何认定显失公平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本文将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和我国合同法对显失公平合同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系统地探讨。 首先,本文对显失公平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着重论述和分析了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针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两种观点,笔者赞同主客观统一说观点,认为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结合,即客观上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利益显著不平衡外,还包括一方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的状态,并且主观上行为人有利用对方处于困难境地的故意。同时,通过比较显失公平合同制度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制度的关系,理清了显失公平合同制度的法律界限。 其次,本文从比较的角度讨论了其他国家对显失公平合同制度的不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如罗马法的“非常损失规则”、法国法的“合同损害”、德国和瑞士法的“暴利行为制度”以及英美法的“显失公平制度”,都是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规制。 最后,针对我国目前显失公平合同制度的缺陷,笔者建议从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等几个方面来完善显失公平合同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显失公平合同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