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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而引发的继承争议,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剖析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自然人股东的有限公司可能都会面临股权继承问题,股权性质决定了股权的可继承性,但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容易在股权继承中造成继承人、其他股东和公司三方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如何既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不给予公司负面影响,使公司可以正常运转经营,从而实现利益平衡成为股权继承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近些年来,有关股权继承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法律条文中的股权继承条款比较简单、笼统,且缺乏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的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因股权继承产生的争议。笔者尝试通过案例分析和立法评析等方式,提出股权继承的争议问题和防范路径,希望提出的防范途径可以帮助减少继承争议。正文内容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分为四章。首先,进行继承法视角下股权的特征研究。在该章中,分析一般继承关系的客体,概括股权继承相关理论。并且详细分析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继承的特殊性,股权除了具备财产属性外,还具有人身属性。有限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其具备人合色彩,股东可能为了维护公司人合性而反对股权继承人进入公司。但是公司的人合性与继承人的继承权并非对立面,如何做到有限公司人合性和继承人继承权之间的平衡是关键所在。其次,对现行继承规则下的股权继承争议进行梳理,对我国股权继承规则进行立法考察与评析,归纳我国立法中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公司法》等。然后梳理股权继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问题,如“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的争议、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程度争议、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继承争议和股权继承有多位继承人时的争议。再次,分析股权悬置期间即继承争议处理期的权利行使问题。股权继承和股权转让均存在悬置期间这个特殊时间段,然而我国立法没有对悬置期间作出任何规定,导致在这个区间内权利行使主体不明,易产生混乱状态,影响公司经营,继承人的权益也不能得到保护,因此确有必要加以研究。最后,尝试提出股权继承问题的防范路径,在股权继承争议产生之前,防微杜渐,通过事前预防,从而减少争议的产生。建议从多方面规范公司章程;建议建立股权继承信托机制,以保护继承人、其他股东和公司三方利益;建议完善异议股东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