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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正是在于调和罪刑法定原则和习惯法之间的僵局,为习惯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开辟其应有的生存空间。
文章以法律多元主义为本文的进度预设了讨论场景。首先描述了罪刑法定与习惯法之间在理论和现实上的若即若离的状态。其次重点论述了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脱节的原因,提出了理论上的解读,以及如何能够更为合理地通过习惯法的运作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理性价值,进而得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习惯法应当准予适用的结论。并探讨了习惯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运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理论问题。最后以“和而不同”的思想总结全文,指出了当下罪刑法定原则与习惯法之间应有的正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