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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之一,无责任能力则无责任,无责任则无刑罚,行为人必须于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方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各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少有明确积极的规定,多采用消极的规定方法,是以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判断标准等理论,常因立场不同,呈现出复杂论争。本文曾试图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展开全面系统的论述,无奈该问题是刑法中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笔者无力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选择了其中在我看来是比较重要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所深入。本文第一部分重点在于明确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在责任论体系中的地位,及刑事责任能力存在的期间展开详细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在对刑事责任能力基本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笔者对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密切联系的刑事责任理论,刑事责任年龄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展开详细讨论,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以上四大理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深入准确的把握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文章的第三部分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笔者着重研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在对西方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基础之上,得出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采取混和说即医学-法学标准。在明确了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内容的前提下,根据该判断标准,可以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大小,从而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明确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该判断标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虽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对于明确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每个个体的情况不同,行为时的客观状况也各有不同,因此文章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几个特殊问题所展开的论述,研究了间歇性精神病人、吸毒者、醉酒者及生理缺陷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根据以上研究,笔者希望能够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有所把握,从而推动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