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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我省A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一处用房,该用房所占用地既属于高速公路建设的用地范围,也处于该县的行政管辖区域内。该案例所涉及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管辖权问题和不同部门、不同法定规划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从深层次反映了政府行政规划方面的法律规范内容的复杂、条文适用的竞合与冲突的叠加。改革开放以来,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下,我国城乡建设尤其是城市建设进入了飞速发展期。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变化直接导致我国城乡规划与以高速公路规划为代表的其他法定规划在很多方面发生了冲突及矛盾,各类规划所代表的部门出现利益博弈,各类规划方面的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碰撞、矛盾和不兼容,存在的问题具有现实性、可研性。本人就职于我省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在当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过程中,亲眼目睹或亲历了多起城乡规划活动对高速公路规划和建设的干扰,并苦于协调解决的难度大,不但影响双方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涉及到的拆迁、补偿等工作,一定程度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普通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本文首先回放了一起城乡规划过程中发生冲突,进而引发强拆事件的典型案例,对我国城乡规划有关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简要介绍,提炼出在适用城乡规划法律过程中出现冲突的原因:一、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二、城乡规划与其他类型法定规划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三、城乡建设与高速公路等其他类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同;四、城乡规划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五、城乡规划法律缺乏程序性的保障措施。随后,继续展开论证,从理论的角度提出协调解决该类冲突的法理和实践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一、完善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制度;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与其他法定规划之间的协调机制;三、规范城乡规划的职权和程序规制;四、具体在本案例中,高、地双方要加强日常协调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