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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权力设置上的行政性、紧急性和侵犯性,一旦行使不当,容易对公民基本人权造成重大威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对于行政即时强制进行规定。时至今日,在我国对于即时强制措施仍然缺乏统一的立法。有关警察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律依据,仅能散见于《人民警察法》等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导致我国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执行约束体系不够系统,有待细化。此外,目前关于公安警察部门法中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研究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因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行使不当致使公民的自由、权利、财产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在建立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目标的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予以重视,以期能为实现严格规制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行使,防止其滥用,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于阐述有关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基础理论。本文从界定警察行政、即时强制、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等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特征、种类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构成了本文探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及其适用与完善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部分对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制度进行了对比考察。通过对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即时强制措施的制度分析,本文总结了法治相对先行国家和地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成功经验,包括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细致入微,强制措施的种类齐全和高度注重人权的保障措施。第三部分用于分析我国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中现存的问题,譬如立法不完善、执法主体良莠不齐、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等。第四部分则着笔于探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的司法审查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此部分,本文主要围绕着如何进行合理性审查、举证上的特殊要求、复议前置、起诉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特别损失补偿等方面来展开论述。简而言之,为确保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在其行使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需要不断改进强化现有的司法审查体系,从而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