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简称“病伤医疗期”)制度主要包括病假管理、病伤医疗期期限、病伤医疗期待遇等内容。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与就业权,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自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劳动法学界一直缺少对我国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制度的关注与研究,导致该项制度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建设,仍然处在不完善不健全状态。由于我国的病伤医疗期制度存在着内容不完善、年代久远而未被修订、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等弊端,这对理解和适用病伤医疗期制度产生困难。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争议,借鉴国内外丰富经验,采用了案例分析与比较分析等方法,完善了病伤医疗期制度。文章从四个部分对病伤医疗期制度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病伤医疗期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论述计划经济时期与改革开放两个时代背景下的病伤医疗期制度,阐述不同时期病伤医疗期制度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内容。论证了现行病伤医疗期制度的意义,指出完善与健全现行病伤医疗期制度势在必行。第二部分介绍了病假管理等法律问题。首先界定病假与病伤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论证了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关系,解决了在实践中如何使用病假与病伤医疗期的困惑。其次,阐释劳动者请病假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最后针对用人单位繁琐的审批病假程序,法律未明确指出病假的复核权和复核费用的承担主体,法律对医疗证明等病假材料的要求过于笼统等问题,提出了简化企业审批病假的程序、规定用人单位的复核权和分情况承担复核费用、细化医疗证明等病假材料的内容与要求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论证了病伤医疗期期限的法律问题。本部分针对病伤医疗期期限的立法内容,指出了病伤医疗期期限的设置存在不足及计算依据的错误性等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地区与国家的制度经验,设计相关的完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首先,通过明确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个月后才有权享有病伤医疗期,区分最长为12个月的有薪病假和最长为12个月的无薪病假的方式以减少原本过长的有薪病伤医疗期期限;其次,只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资历来计算员工的病伤医疗期(周期为3-24个月),不循环计算病伤医疗期,废除病伤医疗期的累计周期;最后,提出明确界定特殊疾病的含义和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的企业工龄符合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才可享有延长病伤医疗期的权利。第四部分从病伤医疗期的待遇角度出发论述了病伤医疗期内工资、病伤医疗期到期后的解除补偿以及大病救助的社会机,制等三个方面内容。首先,分析了当前病伤医疗期内工资存在的问题:病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无计发标准、最低标准规定不合理以及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混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病伤医疗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天数的月工资、计算系数为0.6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区分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建议。然后,分析病伤医疗期到期后的解除补偿存在的问题,提出放宽用人单位解雇病伤劳动者的条件,从实际情况出发判断劳动者能否完成原工作要求,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要求,取消用人单位在解雇病伤劳动者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最后,揭示了在我国大病救助社会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退职制度陈旧且各地区规定内容差异大以及社会保险法下的病残津贴制度无配套的实施办法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废除因病退职制度并建立健全病残津贴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建立和健全病残津贴制度中,明确领取病残津贴制度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发放形式和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