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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迅猛发展的同时存在着不少的隐患,本文旨在探讨直播带货行为相关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立法进程不断推进,然而受法律滞后性的影响,我国直播带货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混乱缺位,达到法律法规层面上的规范较少,适用法律法规时因法律体系不完善、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明、消费者救济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不能对直播带货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打击。虽然近年来行业规范和自律机构逐渐增多,但其缺乏法律强制力,仅能起到引导作用,要想规制直播带货行为仍需靠具体的法律法规。因而解决好直播带货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是实现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开头第一章为绪论部分,先介绍直播带货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选题的研究意义和选择直播带货这一课题的时代背景,接着对相关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因国外暂时未形成直播带货行业,也就没有此类研究成果,因此从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等角度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然后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最后介绍了本文较之其他相关研究成果的创新所在。本文的第二章重点介绍直播带货行为概述,对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然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基本可以确定其为“直播+电商”模式,在借鉴多位学者对直播带货的定义后,提出自己对直播带货定义的理解。对于大多数网民而言,直播带货行为既熟悉又陌生,本文便通过介绍直播带货的概念、特点、类型等方面,将直播带货行为平铺在大众眼前,并且对下文将要讨论的直播带货的类型进行限定,接着通过分析直播带货行业现状,尤其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经济始终低迷,全球经济极速下滑的大环境下,直播带货行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明显,数据显示发展势头仍然很足,它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商业模式,激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本文的第三章重点介绍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归纳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门性规定的立法进程,可知虽然我国立法进程在不断推进,但仍受法律滞后性的影响,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随后选择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分析说明,再对《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专业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说明,从以上内容可知,现今国家对直播带货行为进行规制愈发有针对性,但是相关细节问题仍旧没有具体到位,而且虽然行业规范逐渐增多,但是这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效力不足,约束力不强,归根结底就是相关行业规范未落实到位和具体法律规范未出台实施。接着讲述直播带货行为法律规制方面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法律责任不明,缺乏侵犯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监管手段缺失等多方面问题,并对每一部分都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的第四章重点介绍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及给我国的启示。由于国外直播带货行业尚未兴起,因此没有直接的法律规范,但因其具有互联网发展的早,法律基础好等先天性优势,使得国外关于网络法律体系确较我国而言更加健全,其对电子交易和网络购物监管的方式也更加丰富,因此通过总结德国、美国和新加坡在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给我国带来健全的法律体系、重视行业自律、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本文的第五章主要讲述对直播带货行为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参与者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完善侵犯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制度等,以此来规制直播带货行业的良性发展,然而为避免法律解释混乱,论证过程主要从《广告法》角度出发,以期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而且本人认为因直播带货行业的突然兴起单独制定高位阶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过程耗时太长,不能及时的解决现存的直播带货违法行为,法院和消费者也不可能停下目前进展等待法律出台,故而可以首先考虑转变法律适用的规则,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运用法解释学或转换方式手段来解决现存问题,当然立法进程也应同步进行。最后结语表明虽然直播带货行为存在的问题不会被轻易解决,但我国在通过多角度弥补现存弊端和借鉴学习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同时,也会注重及时的调整,一定会为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营造清明的环境,直播带货行为也将会得到正确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