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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惩戒是古今中外教育发展史上产生最早、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教育观念和手段,也是一个常做常新的问题。随着对教育的内涵、教育本质的认识日益深入,对作为教育一部分的惩戒、惩罚,也应该有新的认识。而且,对惩戒问题的重新思考也是对当前教育研究领域出现的“个人化”热潮的一种回应。本文力图在对教育惩戒进行纵向追踪、全面梳理,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教育惩戒观和惩戒现象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及其限度进行深入的理性的阐释,并就如何理解教育的惩戒、如何在教育实践中适切地运用惩戒提出自己的看法。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该如何对惩戒、教育的惩戒进行界定来展开论述。通过对“惩戒”、“惩罚”、“体罚”、“变相体罚”、“管教”这些概念的分析与比较,突显惩戒的独特性质,从而提出笔者所理解的教育惩戒的概念。第二部分为教育惩戒进行合理性之辩护。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实中,不管人们赞同也好,挞伐也罢,惩戒总是存在着,而且现在仍然存在着。惩戒已成为一种教育现象存在于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之中。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教育惩戒进行纵向的与历史的梳理。每一种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的产生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生产、生活及思想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次,分别从惩戒的法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与价值基础三方面来阐述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功利论、报复论和复归论作为当今法哲学上比较流行的惩罚理论对惩罚的缘由、目的、对象、程度等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斯金纳的操作性学习理论、皮亚杰的认知学习理论和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通过实验也证明了惩戒的存在具有科学性;惩戒的价值基础告诉我们,惩戒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的需要,也是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的一种有效途径。第三部分则通过对各种惩戒观的反思,提出了笔者所主张的惩戒观。从对三种不同的惩戒观(自然惩戒观、报应性惩戒观、功利性惩戒观)的分析来看,尽管三者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意味着某种意义的“存在即合理”;然而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即三者都没有认识到惩戒作为教育的应有之义其价值何在?惩戒作为对教育规范性的体现,其根本的道德意义又何在?因此笔者认为惩戒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必要条件,提出了一种新视角审视下的惩戒观——具有沟通特点的惩戒观。尽管这样一种惩戒观还带有某种理想的色彩,但其对我们现实的教育惩戒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四部分提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使用惩戒不是没有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即使用惩戒要符合教育的目的,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社会基本伦理和法律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