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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跨入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许多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虚假宣传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禁止规定可以概括出,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如何判定虚假宣传没有一个完整的标准,因此在实务中常常产生很大的争议,如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中,广州医药集团认为加多宝集团对外宣传的“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 “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六句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侵犯了其商誉,将其告上法庭。这已不是双方第一次对簿公堂了,早在2012年,双方当事人就曾为商标权归属问题诉诸法庭,时隔一年,广州医药集团因加多宝集团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认为其构成虚假宣传,侵犯了其商誉,向广州中院提起了诉讼。广药和加多宝的系列诉讼纠纷也引起了国内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本案虽然已经二审宣判,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由于本案是一个影响较大、争议点较多的案件,加之国内法律对于虚假宣传的判定标准尚未明确,文章中很多观点仅仅是一个探讨,诸多不成熟之处,望多多指正,同时也希望通过对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引起公众对虚假宣传案件的重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