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对上海车牌额度拍卖的规制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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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额度拍卖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改革开放刚刚开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道路交通的需求也急剧增长,加上我国人口众多这个基本国情,因此上海市首先感受到了城市交通方面的压力,交通拥堵成为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上海市政府于八十年代末启动了机动车总量控制方案,随后额度拍卖制度经历了几次变迁,直到形成今天的模式,已经走过了近三十个年头。纵观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制度的发展,其实在2003年,这项制度就已经定型,从2003年至今的12年间,上海市仅仅是为了控制车牌额度拍卖的价格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期间,很多学者从法学、社会学、行政管理学乃至经济学的角度对私车牌照额度拍卖制度进行了解读。虽然目前上海公共交通正在高速发展,但公共交通的高速发展并不能完全解决上海交通拥堵的现状,另外上海的公共交通发展确实有一定的局限性,政府并没有赋予公共交通工具以“道路通行优先权”,加之地铁、公交车上的拥挤状况也可谓“惨不忍睹”,这些原因交织在一起,才使得很多市民更愿意选择驾驶私家车出行,因此发展公共交通并不能彻底治堵,对机动车的限制也是必须采取的一种措施,故该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机动车牌照之所以以拍卖的方式授予,其原因是机动车牌照代表了“道路通行权”,而在今天的上海,由于车多人多,导致该项权利符合“公共性”和“短缺性”的两项基本判定标准,因此被视作是一种短缺的公共资源,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作出决定。因而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制度具有合法性。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制度的症结在于其制度本身存在有违平等原则的要求之处。平等原则即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属于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覆盖范围广的特点,车牌额度拍卖作为对分配道路通行权的一项制度,应当在平等原则的要求之下制定。平等原则的主要要求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都应当遵循“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但是目前的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制度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符合该要求,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当今上海车牌额度拍卖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在早、晚高峰时段并没有上高架道路通行需求的机动车车主,与有此需求的车主要付出几乎相同的价格才能得到上海牌照,但是两类车主占据道路通行资源的情况大不相同。这种将所有机动车混为一谈拍卖车牌的做法,违背了平等原则的本意。另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占据的短缺公共资源并非只有道路通行权一种,也占据了大气资源。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了大气污染,我国目前大气污染情况十分严峻,大气资源也符合前述两项短缺公共资源的判定标准。因此车牌额度拍卖制度当中,应当将占据大气资源的情况,与占据道路通行资源一起纳入参考范围,作为制定该项制度的标准之一。根据前述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制度的症结,结合生活经验和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和归纳,笔者提出了两个改进方案,其一是将是否需要在早、晚高峰时段上高架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车牌分别授予,把上海现有的车牌额度拍卖拆分为可以在早、晚高峰时段上高架道路行驶和不可以在早、晚高峰时段上高架道路行驶两类;其二是按照机动车排量的大小,将机动车分为微型轿车(排量为1.0升以下,含1.0升)、普通级轿车(排量为1.0升至1.6升,含1.6升)、中级轿车(排量为1.6升至2.5升,含2.5升)、中高级轿车(排量为2.5升至4.0升,含4.0升)和高级轿车(排量为4.0升以上)五类,并分别拍卖。如此细分之后,不同类别的机动车将会参加不同的车牌额度拍卖,即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更加契合平等原则的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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