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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理念,是对中国法治重要的官方阐释。后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镇江时又提出了“四个全面”思想,这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最大的政治文化支撑。法治在中国意味着“垂法而治”,在西方意味着“良法之治”,前者强调依据法律的重要性,后者则主张法律的合正义性。中国需要走出自己一条独特的法治之路。法治化是法治的动态表现过程,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法治化或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在于规范政府权力、规制政府关系、调谐政民互动等三大要义。法治政府建设困境主要表现为政府既是法治建设的创新主体又是阻碍法治化的重要因素;政府总是想法跳出法律的控制,导致政府法治化最后退化为人治状态。中国的中央集权传统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创新成为了法治政府的建构路径。制度创新原本是公共管理学中概念,引入法治政府研究中,为之开辟了新领域或新视角,意指通过新旧的制度替代过程来实现社会变迁的活动过程,除了包括政府制度创新外,还可以涵盖社会自发的制度创新和市场自发的制度创新。政府制度创新在整体意义上可以与政府改革密切联系起来,包含了制度供应、资源配置及权益保障三大功能。法治政府在最初是制度创新的政治目标,后来会逐步成为制度创新的主体,二者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的改革联系。中国历代政府经历了千年法治改革的努力,制度建设的主要焦点在于礼制与法治之间的调和,礼法之争成了帝制中国政治改革的基本内容,这对于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其实,问题并不在于礼制或法治——何种政治统治形式利于中国的政治发展,而在于政府制度创新作为中国难以替代的变革途径,它如何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本质内容。中国的人治因素在帝制传统政体中占据了主要位置,这造成了后来的强人政治路径依赖。当然,中国的传统法治资源是宝贵的,应当注意发掘,加以改造,为现代法治中国奠基文化基础。在当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中国政府制度创新出现了实践、体制及机制三大困境,这是由于我们太过分追求改革的效率与结果造成的,改革本来就是要求在稳定与发展之间谋求平衡。历史经验表明,中国政府制度创新的改革弊端在于忽略了本土生成的传统社会基础、在改革形式上容易走向极端化,这直接导致历史上所有的改革难题都集中于现在的共和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五个基本目标是政府依法产生、政府服从法律、法律监督政府、政府模范守法。基本思路是: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法治政府目标,然后在即成的法治政府框架中推行制度创新,形成各种创新制度的固定化与法治化,最终全面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主要措施是:中央全面集权、迅速建立起强大的政治权威,严格限制政府执法活动、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在社会领域实施相关创新措施、实现政民互动顺畅化。本文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如何?《商君书》说:“论至德者不和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邓小平同志也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可以就自己关心的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与看法。因此,本文最后对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创新路径进行了前景预测与未来展望。基本结论是政府制度创新能否实现既定的制度改革目标事实上关系到法治中国全面建设大业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