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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法的立法动态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热点,2015年8月,在最新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有34项立法任务,而房地产税法也赫然在列,这意味着万众瞩目的房地产税法已经正式提上我国立法日程。房地产税包括了建设阶段、交易阶段以及保有阶段的税收,是一个税收集合的概念。本文以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是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中最急需改革的部分;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保有阶段课税的实质,把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同房地产税、不动产税、房产税、物业税等区别开来。本文以研究现行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相关法律制度为基础,对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历史沿革进行分析梳理,得出现行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之问题,进而提出我国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制度改革的大框架:首先,将现有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使之成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紧接着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征税基础,税率设计成全国规定一个税率区间,各个地方在这个税率区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税率,并按照房屋面积和地理位置实行差别的税率征税。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围绕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制度有关概念展开以奠定理论基础,阐述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的性质,并从制度、技术和纳税人三个层面分析现行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有效课征的制约因素。第二章着重分析我国课征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之合理性,分别从我国房地产保有阶段征税的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及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发挥的重要作用三个角度对合理性问题进行阐述。第三章对我国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并重点从立法权威性、改革的定位、配套措施、税制等方面分析我国现行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之问题。第四章针对我国现行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之不足,结合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改革的总体框架,从角色定位、基本原则、课征的配套措施、税收制度设计等方面对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