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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各地涌现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补充。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的固有局限性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再加上地域、审查事由、审查依据等原因,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明晰的司法审查标准有利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公正,实现同案同判。 本文以依法行政原则、司法谦抑主义以及司法公正为研究的理论预设,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意义,进而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按照地域、案由、审级等标准择取了数十个信息公开案例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比较我国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法院对于案件中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找出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笔者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程序、运作的考察与分析,探究域外信息公开案件中司法审查标准的可借鉴之处。当前我国行政机关对公开信息的理解和界定存在偏差,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重合法性审查、轻合理性审查”,以及地域、法官个性等因素,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本文认为应从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明晰到配套制度建设的思路—以司法改革为背景,司法实践中适用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的司法审查标准,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精确、客观地确立明晰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减少司法审查差异,促进司法公正。在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合理审查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注意适用区分原则,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建议复议前置,有利于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同时,注重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以实现同案同判。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依法行政原则、司法谦抑主义和司法公正等理论层面出发,论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内涵、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从动态的实证分析角度,对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个案进行分析。首先,主要对“信息公开范围”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对政府信息的认定、案件范畴、对“三需要”认定的审查;其次,对“信息公开例外”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最后,对“信息不存在”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现行司法审查标准的不足及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司法实践中,法院“重合法性审查,轻合理性审查”,审查标准过于片面,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还有地域因素和法官个性等因素,导致结果偏向不同。第四部分介绍了以美国为例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例的大陆法系在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标准研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并结合我国既有的制度资源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明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着力点主要包括,扩大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审查中运用区分处理原则,注重合理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补充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