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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怒族习惯法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所谓习惯法,是指虽未经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但仍然具备约束力和制裁力的那类社会规范;而适应性是指习惯法在具体生境中的延存力。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作为规范的怒族习惯法为何得以长期延存、其在经历了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之后如何适应生存环境的变动以及如何与外来规范协调并有效发挥致序功能的问题,这也是对怒族习惯法的效力缘由和运行机理的追问。此外,基于对怒族习惯法的正当性根基以及演进逻辑的探讨,再进一步追问怒族习惯法中能够嫁接或生成一般性规范的均衡点以及在怒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中建构性规范如何适应怒族习惯法并与之协调共同推进社会发展的问题。经过分析,本文认为早期的怒族习惯法以族群原则为稳定性条件而得以适应复杂程度较低的社会。之后,随着社会的持续变动,怒族习惯法的约束力逐渐体现在了隐性在场的调解和自律上,不完全具备公共规则所需的执行力。因此,自上而下的秩序建构已经成为必然,这也是一个双向适应的过程。鉴于此,在怒族地区推行法治,需结合其习惯法的特性寻找妥当的秩序建构方法,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借助交涉互动达至动态平衡以及凭借内在认可达至自发遵从的原理。具体而言,本文包括引言、怒族习惯法的历史形态与内在逻辑、怒族习惯法面临的社会变革与内外困境、怒族习惯法的自我调适与发展新生和结语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表达本文的选题旨趣。怒族属于我国的“直过民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尚处在阶级划分不鲜明的原始社会末期,之后国家针对它的历史特性和发展状况采取了一系列帮扶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促使其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直接向社会主义形态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保留下来了诸多极具本民族特色的产物。这也意味着,在怒族地区推行法治需对其习惯法的秩序原理进行慎重的审视,这也是本研究的旨趣所在。“本相:怒族习惯法的历史形态与内在逻辑”部分考察了早期的怒族习惯法及其稳定性条件。早期的怒族习惯法反映了怒族在险恶的生存环境中所滋生的对共同利益——维护群体秩序、强化集体力量——的需求。以亲缘和群体关系为基础的族群原则是对怒族早期生活样态的提炼与总结,其正当性已经得到了生活实践的确证,并持续不断地向怒族习惯法输送能够保障其延存的源泉,构成了维系怒族习惯法稳定延续的内在基础和外在保障,成为了推出其他应然要求的基本原则。“挑战:怒族习惯法面临的社会变革与内外困境”部分考察了直面变迁的怒族社会及其习惯法族群原则的逐渐弱化。清末民初是怒族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分水岭,因为外来因素的冲击在这个阶段达到了顶峰。一方面表现为外来信仰体系与怒族社会渗透至深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力新格局、经济新形势等对怒族社会的冲击。面对外来因素的剧烈冲击,怒族个体对族群依附程度的降低以及族群原则与新型社会关系间的异质化,不仅弱化了怒族习惯法稳定性条件的效力,也影响了习惯法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应对:怒族习惯法的自我调适与发展新生”部分诠释了怒族习惯法的族群原则的重整与延续及其新的稳定性条件的生成路径。外来宗教教义的传入并没有触动怒族传统习惯法的根基,反而为它提供了延存的机会,传统的习惯法经过重新解释以后被重叠和整合到了新的规范体系之中,并且突破了族群的限制,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建立起了信仰共同体。但是,新生的复合型规范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了调解和自律上,不完全具备公共规则所需的执行力。在这样的语境下,怒族习惯法的继续延存离不开两个条件:一是仍需保持对其自身话语体系的继承性和延续性,二是需在国家法中寻找规范补充和力量增长的均衡点。“结语”部分主要构想了有助于推动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进行良性契合的路径。在国家(抑或是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任何对习惯法进行强制性取缔和自负性蔑视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相反,我们既要尊重同为重要规范供给的习惯法的演变规律,为习惯法的调适预留适当的空间;同时也要充分把握习惯法的内在调整契机,及时提供一个可以引导习惯法秩序序造正向功能发挥的载体,打通一条便于习惯法为国家法提供规范支持的渠道,构筑一个话语体系之间可以进行良性互动的平台,以实现二者的和合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