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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口供中的含义不仅仅只包含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更应当包含犯罪嫌疑人在陈述时无罪与罪轻的辩解。由于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或者是侦查机关层出不穷的非法手段又或者是因为讯问环境的变化导致口供真伪不明的特性。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出现瑕疵或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的一种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就是通过口供以外的证据补强口供证明力或者说以其他证据支持或印证口供的真实性,从而使口供证明力得到认可。因此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诉讼中所运用的口供的真实性。我国对于口供补强证据的主要内容包含非法取得的口供直接排除与合法取得的口供补强的情况,对于合法取得的口供也会出现这样与那样的瑕疵,这样就必须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以补充口供的证明力。口供补强的范围应包含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供述,而根据法律对于补强证据的规定应当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口供补强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口供补强证据应该将口供补强到何种程度,按照刑事诉讼中的规定补强证据应证明口供的真实性与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从以上内容中不难看出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与口供补强规则基本范畴的缺失。这些仅仅是理论层面上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对于的口供补强内容和问题都有不同,在侦查阶段我们法律中规定:要求对案件事实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一些具体性的规定。侦查阶段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侦查阶段有着过分的依赖口供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在实践中“无供不定案”仍然是许多侦查人员作为办案的信条,认为口供是破案的重中之重,有口供就等于有线索了,进而为获取口供而不择手段。其次在侦查的阶段刑讯逼供难以排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也是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最后就是命案必破原则也导致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难以适用。在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处于一个法律的监督者的,需要有效的做到非法证据排除与保障人权以及司法公正。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高度认同导致口供难以得到真正的补强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可靠性难以得到定论以及翻供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十分巨大从而到导致对翻供的忽视。在我国的审判程序中对于口供补强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满足证据的三性即可。在口供补强在审判程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被告人辩解在庭审中的作用小与庭审中的翻供的认定耗费的司法资源比较大。针对以上程序中的问题域外的一些立法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经验。我们可以根据自己国情借鉴。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也要从程序中的几个阶段进行,在侦查阶段来说明确口供范围以及我国口供补强规则证明范围的确定,口供补强规则的证明范围的确定主要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这两个方面来说的。关于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完善,首先是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尽到如实核查的义务。其次是针对那些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口供的判断与取舍定一个完善的标准规范。这个标准首先规定了那些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从而取得供述,其次是发生了侦查阶段法律规定要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告诉他而没有告诉的情况,这时候口供该如何认定与补强。再次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取得口供的认定与对于那些侦查人员剥夺犯罪嫌疑人请律师来帮助的权利所取得口供的的认定。最后对于在审查起诉中翻供的补强证据如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完善。在审判阶段中的完善,首先要对给法官对于口供依职权的补强的范围设立一个规范。其次在庭审中法官应当负责排除非法获取口供的的判断而对于补强证据证明的责任交给检察机关去证明。用以上三个阶段措施去完善口供补强规则一定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