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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90%以上的大宗商品都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与海运类似,内河运输也是内河港口之间用来运输大宗商品最经济的运输方式。随着近些年贸易总量的不断攀升,水上运输也愈加繁忙,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是水上交通事故频发。保证安全的水上运输环境,是确保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对船员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法律规制是最简单有效的手段,我国目前对于船员交通肇事案件是适用《刑法》分则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而根据体系解释,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用来规制陆上交通肇事案件,其入罪标准和定罪量刑在一定程度上都不符合水上交通运输的特性。学界对船员交通肇事案件的入罪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尽管船员交通肇事自身具有特殊性,但是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与其他类型的交通肇事都同样具有可惩罚性,船员交通肇事不能违背刑法的平等原则。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从行业保护方面进行考量,未来的船员交通肇事刑事立法应当采用与现有的《刑法》第133条不同的标准。船员对我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战略起着重要作用,但船员数量在不断下降。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制定切合水上交通运输特点的船员交通肇事入罪规则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由于目前学界对船员交通肇事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入罪标准,即犯罪构成方面,因此本文仅讨论定罪问题,对于定罪后的量刑问题不作讨论。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船员交通肇事行为相关背景,介绍我国目前水上交通安全现状以及船员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通过列举相关案例得出,我国目前针对船员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判罚。第二部分针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从犯罪四个构成要件方面分析其适用于船员交通肇事案件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包含:犯罪客体范围不合理,客观方面“重大事故”标准不确定,犯罪主体难以确定,主观方面是否区分过失程度。第三部分列举其他航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并归纳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诸多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未来《刑法》“船员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在犯罪客观方面,作为和不作为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为事实上参与船舶操纵,影响船舶安全的船员,以及引航员;犯罪主观方面应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