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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是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发展,尤其是国际贸易交流的知识产权化而为人们所关注的。我国数据库生产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产业,无论是保护我国数据库还是使用国外引进的数据库都会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出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并且大有影响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立法之意向。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数据库的研究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笔者选择数据库法律保护作为论述题目的原因。 本文在对数据库构成、数据库创作标准和数据库制作上存在的权利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重点对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规定的电子数据库保护标准,以及目前具有影响力的欧盟数据库指令予以着力评价,并由此提出了我国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的原则性建议。 本文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电子数据库的构成。对电子数据库的基本构成有一个比较透彻的认识,是构建其法律保护体系的前提。为此,本文沿着两条线索展开分析:一条是从数据库概念出发,着重分析了其与传统汇编作品诸多不同中的两个特点,因为它不仅是运用现行版权理论解释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根本之所在,也是造成冲击汇编作品传统保护方法的起因:另一条是以构成电子数据库的基本要素——数据为分析视角,将其分为版权数据和非版权数据两种。对数据的分析有助于认识数据库的法律性质和依据何种法律予以保护的问题,在此,笔者通过分析制作电子数据库经常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借以说明对数据本身存在的权利应给予充分关注的严肃性。 二、电子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这一部分有两个内容:(一)从伯尔尼公约到TRIPS协议都规定了版权保护汇编作品的标准,但是两者规定的内容出现了变化:既维持了传统汇编作品创作的基本认定标准,又对其标准给予了适当调整,出现了创作要求低量化的端倪。虽然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是从维护数据库制作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提出的,但是笔者分析认为其保护模式没有脱离传统版权法的实质性规定,仍然是在版权法框架下求得对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由此加速形成了版权创作要求的低量化调整的趋势。(二)对传统汇编作品的创作内涵向来存在误区,而在认定电子数据库的作品性质时这一问题就更加突出,有人认为汇编数据或材料根本没有智力活动可言。笔者是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的,对纸质汇编作品和电子数据库汇编有一些体会,所以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从汇编作品选择和编排的法定创作要求入手分别阐述了数据库创作活动的特点,试图澄清对电子数据汇编创作内涵认识的基本思路,为本文提出建立以版权法调整为主多重法律为辅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的观点埋下了伏笔。 三、电子数据库制作投资者的权利。如何保护数据库制作投资者的利益是发达国家和国际法律界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在此,欧盟率先提出了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要求赋予投资者撷取权和再利用权。笔者认为,实际上这两项权利都没有脱离传统版权法的实质内容,仍然是版权中的复制使用权和发行权的翻版。尽管如此,撷取权和再利用权的提出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启示,这对于扩大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研究领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四、建立我国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对电子数据库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保护方法,即实施以现行版权法调整为主,相关法律予以拾遗补缺的保护模式。版权法是我国文化经济政策的基本法律,特别是刚刚修订以后,使其尚有相当大的空间适应新技术发展给版权法保护客体带来的变化。当然,面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数据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不断发展,我们还是要善于发挥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各个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作用。特别是对不享有版权法保护的电子数据库要更多地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找到保护依据,使数据库制作投资者的利益不至于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与此同时,我们应不断关注和研究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动向,以使我们能够从容应对未来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