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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而言是以人类自身为出发点来论述,所以,自然权利的主体当然也就是人类本身了。因而,对权利原始状态的考证也必须从权利的主体——人类的原始状态开始考察。本文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从对现存权利观的质疑出发,探讨了同是自然存在物的动植物只能作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只有人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根据人类在初民社会所具有的个体属性和社会规则的论述,阐述了人的自然权利从根本上来说是来源于人与人的集合、人的权利的内容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本质体现于人的社会属性。第二章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着重从人的属性探讨了自然权利的来源。首先从自然法的历史发展归纳出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概念,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对自然权利的来源进行了合理性论证。由于社会规则的产生而导致权利出现,权利来源于人的集合。由于人的双重属性导致人的集合,在人的集合中,人的属性进一步加强,没有两个以上的个体,没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便没有社会规则,也就没有个体对他人的“个人权”的存在,因此,在人的集合中突显出权利,同样,权利的内容也来源于人的属性。文章的第三部分指出研究自然权利的来源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人权的建设均有重大意义,并希望因此能对国家学说的合理性解释和权利本位学说的构造、法学内在结构体系的整合有一定的帮助。自然权利和自然权利来源的研究对于具体地学习和研究各个部门法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前期的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了资料的整理。运用历史研究法分析在初民社会中体现出的人的属性,运用文献研究法归纳出自然法学派权利观点,探讨社会规则,以此为基础做出人的集合与自然权利来源的合理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