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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仅仅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规定,更加为大家公认的一项法律准则。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辩护律师所被赋予拥有的权利是展现该国民主﹑文明与进步的显著标志。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作为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受到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刑事司法理念和“重口供”的侦查模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在我国刑诉制度上的至今空缺,但是对其的理论研究探索在与相关试点实践一直未停下脚步。在侦查阶段,被追诉者被赋予拥有的辩护权因各种因素的影响限制,同时因律师没有有效参与此环节的方法途径,虽享有会见权,但其履行辩护职能和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层面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且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监察法》的制定与颁布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要求更高﹑更新﹑更全面。确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到场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及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重构我国的侦查结构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刑讯逼供,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维护法制尊严。2018年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对律师在场的初次规定,初步建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探索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加强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完善刑事诉讼配套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且两制度体现了对审前人权保障的更高要求,也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的确立给予了理论与实践的支持。讯问是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获取案件犯罪信息的必经程序,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侦查手段,不仅是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关键一环,而且更是极易产生非法取证﹑使被追诉者遭受非法侵害的薄弱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沉默权与律师在场制度共同构成捍卫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目前我国讯问环节仅依靠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来见证讯问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自愿性,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身有难以弥补的局限性,需要律师在场制度来与其相辅相成,弥补其不足的同时也使其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本文以律师在场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我国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的确立提供建议,希冀该项制度能够从逻辑到实践,尽快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