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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市场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增强和日益国际化的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各个国家及地区对跨国和跨法系法律交流的需要日益剧增。尤其令世人瞩目的是,自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正日益融入到逐步扩大和深化的全球化浪潮中,法律翻译在国际商贸及国际法律交流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它也遭遇到了众多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毋容置疑,信息的交流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语言,而语言不仅是一种信息符号系统,也是一种交流方式,因而语言也是一种跨文化交际的媒介和工具。如果对法律语言进行仔细分析和考量,我们就会发现该语言的特殊属性对法律信息的交换或法律交流会产生重大影响。法律语言实际上是依据国家和法律制度不同而有所变化的法律本体的一种表达方式,此时不同的语言可以用于表达作为不同法律文化主要构成部分的制定法、案例法及法律教义等等众多内容。著名美国翻译学者尤金·奈达曾经指出“翻译是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不同的民族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形成了不同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社会心态。诸多的文化因素势必导致不同的语言形态,因为人类的一切自然语言都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了一定的文化内涵,其语言结构、交际模式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民族文化的影响和制约。而法律承载着不同国家的民族文化特色和文化信息,它与各自文化传统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说法律翻译既是一种语言间的转化,也是一种文化间的转化,其主要任务在于实现受特定文化因素制约的法律语言的社会功能和权威性。在当前多语言、多元文化并存的环境条件下,无论对于学术界、法律实践界、商界,还是对于面向大众和公民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而言,既面临主要通过作为跨文化转化的法律翻译去实现不同法系法律概念的普遍相互理解和相互交流的重大需要,也面对为了维护不同法律文化的多元化而保存各文化体系基本理念和价值的迫切压力。然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和在不同法系内法律表现的形态多样性,要满足两方面的要求难度确实颇大。由于法律术语自身受制于其法系的自然属性,并非如许多技术和科技类学科那样在不同语言间存在意义和功能上相当程度的对等,在涉及跨国、跨语言翻译法律的过程中的确是困难重重。实际上每一种法律秩序都是构建于一个根源自某个特定社区、结合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而又异常复杂的社会和政治框架中的。几乎所有的有关人士都认为在法域中存在的多语言、多元文化现象是与法律翻译有关的一个及其复杂棘手的问题。它不仅在法律专业人士和比较法、语言学、翻译理论及实践等研究领域的学者之间,也在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官员当中引发热议。在实践层次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了针对多语言现象、旨在维护政治稳定和保证文化多元化的协调管理活动,如比利时、瑞士、加拿大、中国香港和欧盟地区在法律翻译方面促进跨语言、跨文化法律交流进而推动法制趋同化、一体化的做法。法域中的文化多元化现象对在法律翻译中跨语言法律信息转化的发展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本文针对与此有关的若干方面做了具有建设意义的初步性探究。一方面,对涵盖跨语言传递转化法律概念这一至关重要问题在内的语言和法律间的密切关系加以辨析;另一方面,在更宽广的比较法分析层次上,着重分析了在深层次上影响法律翻译过程的各法系的相互关系问题。实际上,任何要通过翻译手段在不同法域间进行法律信息的交流和转化、并达到不同法系间的相互认识理解的企图及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要应对由语言和法系的多元化而引起的诸多问题。探讨这些题目的出发点主要着眼于跨文化背景下对跨语言法律信息转化、交流的表现及发展产生影响的程度表现,更为有意义的是,最后则是回到了对于法律翻译的实践操作、最终效果的改进或能大有裨益的各种途径及方法的基本框架的阐述上来。当然因受各种内外条件局限性的制约,对成篇幅的法律文本的实例涉及不多,本文也未能对一些问题做深层次的分析和探究,作者欢迎针对文中所涉及到的观点及内容进行批评指教、做进一步探讨,并希望对这些问题的学术探讨能起到一些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