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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家庭购置机动车的数量呈现指数式增长,致使汽车保有量逐年上涨。由此带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增加及机动车保险业的活跃发展。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其经营目的主要可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涵义是指由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向其投保后对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在投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的责任保险。交强险是我国通过法律规定强制要求购车人投保的机动车保险,即每辆机动车均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保费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体现的是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契约风险及社会责任的合理分配。而商业三者险则具有更强烈的盈利性质,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与否以及投保的责任限额,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如若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能够得到除了数额有限的交强险赔付额之外的金额更高的商业险赔付额以赔偿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从而分摊被保险人的潜在赔付风险、减少其实际损失。然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投保量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理赔争议纠纷。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适用问题。从保险人角度来看,商业三者险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降低了保险赔付的概率,能够维护其自身经济权益。从被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未经有效提示及明确说明而设立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无疑侵犯了其权益,其希望通过购置保险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的目的底线被突破。而对于第三者受害人来说,保险公司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将赔偿责任转移至作为直接侵权人的驾驶员一方,但在是实践中往往会由于驾驶员事发后无法联系、或因其个人经济原因无法全额赔付从而会增加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难度,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从目前立法层面分析,我国对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范围、说明义务的明确及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均较为笼统,对于其中的具体争议条款也没有明确的细化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判定标准不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既影响法院审判的公信力,也会制约机动车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适用标准问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也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关键,如若无较为统一的适用标准则无可避免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和矛盾。如何探寻一个可具操作性同时又兼顾公平的免责条款的认定和适用标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为主要研究内容:第一部分是从理论角度出发,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理论分析。具体分析免责条款的定义及其理论基础,讨论免责条款的具体分类及其存在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分析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首先对我国目前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相关立法现状及行业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再分析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最后对各国机动车保险制度结构及免责条款的认定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从而为我国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规则的完善提供思路和方向。第三部分是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效力认定问题进行实证审查。通过以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为研究数据库,在大数据中筛选出目前机动车三者险中争议最大且最常见的几款免责条款并结合具体判决对法院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规则及裁判效果进行归纳总结,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法院裁判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规则及适用标准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规则完善的必要性,然后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认定标准不一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对我国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规则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以解决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