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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信用治理体系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的信用管理手段难以有效遏制日益泛滥的社会信用危机。行政性失信惩戒作为一种新型信用监管手段,因其监管范围广、惩治力度大、惩戒效果好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然而,迅猛发展的行政性失信惩戒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何对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是现阶段丞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依托,分析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基本理论,揭示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行政性失信惩戒进行概括论述,总结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基本概念,分析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特征,研究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措施分类和法律性质界定等理论问题,为后文行政性失信惩戒的问题与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笔者回顾梳理了我国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发展历程,整理分析了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立法现状,进一步拓宽了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研究深度。在文章第三部分,笔者先分析指出了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足,并在第四部分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首先,行政性失信惩戒面临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着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合法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性立法,做好与既有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多方面完善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的法律依据。其次,行政性失信惩戒存在着适用范围泛化,惩戒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行政性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明确惩戒适用条件,控制惩戒对象认定范围。再次,行政性失信惩戒存在着惩戒标准不规范的问题,影响着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制定统一的分类惩戒标准,保障惩戒裁量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复次,行政性失信惩戒面临着程序性设置不足的问题,不利于程序正当性的实现;需要逐步规范惩戒的具体实施程序,不断健全惩戒监督程序。最后,行政性失信惩戒存在着权利救济机制不畅通的问题,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受限;需要保障被惩戒主体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有效行使,明确行政主体侵权赔偿责任,畅通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权利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