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建议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多年,检察机关对该项制度探索性实践过程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法律与社会效果。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写入检察建议制度,说明立法对司法探索成果的首肯,同时也为我国立法体系中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跨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步伐。通过对该制度的实际效果和研究成果的分析总结,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属性应当被定义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固有范畴,且为法律监督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然理论上检察建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建议权的方式之一,其应当起到一定的法律监督效果,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却仍不尽理想。究其原因,一是该制度运行的法制化基础相对薄弱,立法明显滞后于司法的探索性实践;二是在该项探索性制度的研发过程中,较多关注宏观价值论证和制度框架的设计,却忽视对保障该项制度系统有效实施的工作机制的构建。为使我国检察建议制度实现其法律监督的应然功效,我们需要在立法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充实和完善。本文在对检察建议制度作系统原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检察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作出的探索性实践成果以及近年来制发检察建议的具体实证数据,以理论分析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从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宗旨出发,提出通过强化立法建设及制度机制化建设,使该项制度成为一项具有系统可操作性的检察实务制度,从而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