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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是指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民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及村民小组组长等成员的法律制度,村民选举对培养村民的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有其重要的作用。在1998年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村民直接选举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规范了村民选举。但村民选举制度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如:选民资格及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基层政府的干涉、选民罢免权问题等,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民的民主选举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些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也更加凸显出来。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探讨村民选举权的概念及村民选举权不同于公民选举权的特点。第二部分探讨村民选举权在实践中的基本状况及分析其原因。在乡村直选中村民选举权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行政权力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为,另外也有其他主体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尚未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村民选举的指导超出了界限;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村民民主锻炼不充分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第三部分讨论了如何完善村民选举权的保护措施,探讨从哪些方面完善村民选举权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村民选举的相关立法;即《村委会选举法》统一化;刑法适用范围的相对扩大;限制基层乡政府的指导,将行政权力关进安全的铁笼;健全对村民选举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完善村民罢免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建设。本文在分析了村民选举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村民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系统论述,力求寻找完善村民选举制度的现实路径,以期待对我国立法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