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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对于股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及基础。而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成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此治理原则下,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股东知情权,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频繁发生。因此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制度,同样我国新旧两部公司法也都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内容。新公司法较之于旧公司法,虽然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然是太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设计的初衷。本文对一则典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对案件中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理论剖析,进而提出了构建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18000余字。第一部分介绍了一则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案由、案情及争议焦点,归纳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分别是已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对原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及股东知情权是否可以通过检查人行使。第二部分是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基础理论,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首先是界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其次是确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范围及其实现;再次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意义进行了概括总结。第三部分是关于本案的理论分析,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已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对原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理论分析并提出了有关的结论;其次是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料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理论分析并提出了有关的结论;再次是对股东知情权是否可以通过检查人行使的问题进行相关的理论分析并提出了有关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关于本案的启示,提出了构建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的建议,并对该制度的实践意义、理论价值进行了探讨,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行使要件、行使主体、行使程序、检查人职权和检查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