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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明、暗两条线索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研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暗线为:以法定诉讼担当为连结点,选取当事人适格和既判力主体范围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文章中心展开。明线为:以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片面扩张所带来问题的解决为中轴,在总体结构上,将本文分文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之所在。该部分以司法实践中源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片面扩张说所带来的问题为文章切入点,指出问题之所在。在该部分将讨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片面扩张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并初步揭示当事人适格与既判力主体范围之间的关系。以二者的关系为基点,引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第二部分,问题解决的前提。该部分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适格当事人的考察,揭示解决上述问题的急迫性,并为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埋下伏笔。该部分依次如下展开论述:形成之诉当事人适格的一般识别标准、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适格被告以及在起诉股东为多数时的诉讼形式。本文认为,在原告适格上应当确定具有股东资格即可起诉的标准,在被告上应当采取谷口安平教授的学说。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为单独股东权,因此对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全面扩张有着尤为强烈的需求。第三部分,问题解决的思路。在该部分本文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全面扩张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益思路。该部分依次如下展开论述: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可能存在诉讼判决、形成判决与确认判决三种形式;这三种判决又有两种效力——既判力和形成力;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的扩张是指既判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且应当是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全面扩张;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与片面扩张相比具有优势。最后,在形成了问题解决的思路是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的确信之后,所要进行的作业就是寻求实现上述思路的路径。第四部分,问题解决的路径。学说上,实现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判决既判力主体范围全面扩张的观点有二:“追加之共同诉讼说”和“诉讼担当说”。本文赞同后者。该部分依次如下展开论述:通过对片面扩张说理由的介评引出对五种可能的路径的考察,并在对“追加之共同诉讼说”和“诉讼担当说”比较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对“诉讼担当说”进行充实,最后指出要限制法定诉讼担当人在诉讼中处分权的行使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第五部分,问题解决的启示。该部分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主要分为公司法和诉讼法两个方面:在公司法上,要完善当事人适格和公司诉讼公告的规定;在诉讼法上,要增加诉讼担当既判力主体范围扩张的规定,并确立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