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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映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之中,例如在涉及到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有关立法规定、司法政策、适用原则、特殊方针等均不同于一般的成年人案件。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有属于自己的“特殊待遇”。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单独设立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此章中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特殊制度,如指定辩护、合适成年人到场、档案封存、法律援助等均作了规定。而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则在维护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挽救未成年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时,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都会运用社会调查制度,不仅仅有助于感化、挽救、矫正未成年人,而且对于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效率也得到拓展和提高,在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价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调查制度实施的近几年以来,存在着法律规定宽泛、具体适用缺失、调查主体不规范、调查时间不统一、调查内容不完备等相关不足,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办理,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产生的相关问题,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做深度剖析,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做概述性阐述。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和制度本身的法律和社会意义做阐述,并且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作详细阐述,包含教育刑理论、国家亲权主义、刑罚个别化原则等。第二部分针对域外国家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做详细阐述和分析,诸如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从相关国家的发展经验中获取“养分”,对我国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起到借鉴作用,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施之后,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对调查主体不统一、立法层面不完善,同时对调查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范化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不足和弊端,作出相关的剖析,在剖析的基础上,为第四部分的该制度的完善做理论性铺垫。第四部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在实施过程中目前还存的不足进行分析后提出完善意见,对社会调查制度中起提纲挈领作用的适用原则的模糊性,提出具体的原则分析,使之能够运用到实践中去。与此同时,针对学界对于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属性争议予以明确化界定,从而发挥社会调查制度的真正的作用和功能。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的调查主体资格、程序性规范和监督体制都提出相关完善措施的建议,从而希冀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