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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是犯罪人群中的特殊群体,对其改造既要顾及惩罚性也要考虑日后顺利复归社会的重要性,而这恰好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理念不谋而合。因此,设立和完善针对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和运作模式十分必要。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已基本建立了适宜本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探寻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就是一个典型例证。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因此,深入研究和探索适宜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为该项制度的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如火如荼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试点项目为该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有益的范本。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首先就要搞清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内涵及特点;并通过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沿革的全面回顾,以史知今;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试点到现如今的全面推进,已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北京、上海两种典型模式是研究我国该制度实施现状和进行总体评价的最好切入点,放眼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例如美国、英国和日本,通过梳理域外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归纳分析域外该制度的有关特点,对我国该制度的进一步探索具有启示作用并且一些国家实践中所形成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引进、借鉴。由于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归纳总结出四个方面:理念问题、文本问题、实践问题、监督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包括加强舆论宣传,转变传统观念,完备社区矫正立法、细化相关制度,强化未成年犯特点、提升制度专门性,转变监管现状、增强执法权威性等四项具体措施,希望对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