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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补贴制度是指包含有环境保护计划的财政支持,即为了公益性的环保目标或者为了使企业适应新的环保要求而由政府提供的财政援助。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类为禁止性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三类。绿色补贴属于其中的不可诉补贴。尽管绿色补贴制度也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WTO基本原则,但是绿色补贴依然具有隐蔽性、歧视性与限制进口的特点。其作为一种例外规定在WTO框架下相关协议中,但是规定和解释不甚明晰,也仅仅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中具体运用,因此为各国借此规定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可操作空间。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像发达国家一样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善的绿色贸易壁垒,单从绿色补贴制度来讲,由于现阶段的客观国情所限,发展经济是首要目标,保护环境等公共政策的投入还暂时被搁置或者说是投入不够,因此政府补贴还未提上日程安排。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尚处于起步发展期,尤其是在中国入世后,对世界敞开国内市场,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企业的关注焦点,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急切远远超过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而且我国产业结构落后,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比重较大,不计环境成本的生产方式只能带来短期的GDP数值增长,却无法挽回长远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乃至经济损失。短视带来的不利影响远远不止影响出口贸易、挤压国内市场这么简单。我国绿色补贴制度的现状是不仅立法上不明确,修法频率低,各种环境标准整体落后,专向性补贴多而非专向性补贴少;而且企业自身各自为政,没有统一联合对外,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行业协会组织,应对国外的相关调查或者诉讼处于被动地位,造成了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不利于保护国内市场,不利于保护本国国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国际摩擦加剧等弊端。由于绿色补贴最早出现的领域是农业,因此反观典型发达国家的绿色补贴制度,包括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尤其是其发展至今的农业环境补贴制度,与我国对比,有许多可供参考借鉴之处,比如将获得政府补贴与环境保护义务实行强制性挂钩、将环境补贴向非专向性补贴靠拢、补贴比例高、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化等。因此,我国在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绿色补贴制度,其基本思路包括两大部分,国内完善绿色补贴制度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清洁生产道路,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国际接轨方面,有效利用WTO相关协议中的绿色补贴规定、例外条款,积极主动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国际环境公约、国际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