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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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家属参与官员受贿呈高发态势,成为导致腐败的不可小觑的力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久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可见,家属参与受贿已经引起了立法者的充分注意。据统计:在官员受贿案中,有四成是通过亲属间接收受贿赂的,在特大贪污贿赂案中,家属参与受贿的比例更是高达87.5%。家庭成员特殊关系的先在性、亲缘性,利益一致性等使得他们在面对法律追究是表现出更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成为司法难题。家属参与受贿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另外,司法实务中处理家属参与受贿案件十分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研究家属参与受贿具有紧迫、现实的意义。文章的目的在于厘清家属参与受贿的行为性质,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搜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证明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约3.2万字。第一部分系统主要介绍了家庭性受贿犯罪的概况,包括受贿共犯条款的沿革、“家属”的界定、特点以及家属成立受贿共犯的法律依据,并指出贪污共犯条款系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文章提出应该综根据亲缘关系的远近,而非共同生活状态或共同财产关系来界定家属的范围。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家属参与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主观上“明知”的程度和客观上家属参与受贿实行行为的认定两个角度阐述的“家庭型””共同受贿的犯罪构成。鉴于家属不具有公职身份,而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是经常发生的。因此,文章认为在遵守法理的要同时兼顾情理,在主观受贿故意“明知”的认定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家属采取不同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要求“知道”即可,而家属的主观故意限定于“积极的犯意沟通”。受贿罪虽然为身份犯罪,但从客观方面来讲,受贿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没有特殊身份的家属可以参与到受贿罪的部分实行行为之中,而且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正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出面,向行贿人许诺利益并指使家属收受贿赂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具体情形区分受贿财物和“亲友馈赠”,要注意查明是否具有亲友关系,日常往来情况如何,所送财物价值等综合判断。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家庭式共同受贿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证明受贿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少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证据难题。受贿案中,物证、书证较少,言词证据地位突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特别注意言词证据的固化,全面收集证据,使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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