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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末,新《公司法》修订决议针对公司资本形成阶段的规定予以较大幅度地改革,新规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公司设立也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经营自由和股东自治权。同时,本次修订也很大程度上软化了传统《公司法》通过资本三原则进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并且由于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以及认缴登记制的实施,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分离下市场交易中债权人的风险将被放大。然而,在既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被软化、债权人利益风险增大的同时,政府又并未同步出台其他配套制度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也直接导致原本就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和债权人关系显得更加紧张,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应当如何保障成为了学界的热议话题。笔者认为公司债权人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公司/股东道德风险,政府力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是正确路径选择,但是就目前而言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在有效信息供给上仍旧存在较大不足和疏漏,而且有效信息供给的平台建设非一日之功。因此,在有效保护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下,市场交易中公司纠纷会出现“量”上的增长,债权人利益也将受到“质”上的损害。笔者也在此基础上(公司信用和信息供给不足)针对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讨论。
本文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发现新公司资本制度虽然刺激了市场活性、公司数量大幅增长,但同时也出现了公司低资本化、公司纠纷数量递增的情况。并且在既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下,许多与债权人相关的纠纷情形也将会大量出现,例如较长出资期限下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矛盾、低资本化公司股东利用向公司贷款的方式规避股权出资而引发的债权人风险、新设公司中大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风险、年检和验资取消后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针对既有风险以及中国本土环境,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提取出值得借鉴的制度经验和实践指导,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建设做出优化。
本文一共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笔者提出《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验资和年检等)会对既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产生软化效应,在既有制度安排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会存在制度性缺陷。同时,笔者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国内外既有研究做出梳理和评析,发现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文本分析和逻辑推演,较少结合实证数据和具体案例予以讨论。在上述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首先介绍新《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实践反思,笔者通过全国统计局、工商总局以及北大法宝统计的相关数据,对中国新设公司情况、纠纷情况予以实证分析。然后,结合本次修订内容对中国既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审视和检讨,提出中国既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存在脱节。最后,笔者结合既有债权人保护机制和新《公司法》的主要修订事项,具体列举出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具体演示。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和德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安排。笔者通过文献对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予以一定了解后,认为美国和德国的制度安排对于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建设的借鉴意义较大。本部分主要对比分析美国和德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包括股东出资义务安排、衡平居次原则以及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等。另外,笔者针对美国商业实践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自主选择形成的债务契约机制予以解析和描述,提出债务契约是债权人提升自主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中国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如何进行优化。本文立足中国现实情况以及美国、德国的制度经验,为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建设提供五项优化措施,包括设置公司资本催缴程序、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完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契约条款,另外基于中国商业实践和法治的疏漏,提出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的路径和方法,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给出相关建议,并且在具体实施层面提出相关注意事项。
第五部分为结语。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公司法》修订余热未散的情境下,笔者紧扣现有热点议题,试图以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分析对象,探索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本文的选题相对较新。另,在《公司法》修订刚过一年有余,理论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便对本次修订产生了激烈的讨论,但是既有研究和讨论更多立足于文本和理论层面,较少结合新《公司法》的实践效果和纠纷案例予以实证讨论。因此,笔者试图以wind、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为数据搜索工具,梳理新公司资本制度下的公司设立情况以及近年来公司纠纷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情况,从数据中提取出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并辅之以具体案例分析,提炼出新规之下债权人保护替代性制度建构的必要性。笔者也试图通过实证数据的梳理和具体案例的分析为既有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的讨论和研究提供一点补充。另,笔者在对美国和德国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予以分析后,提炼出值得借鉴的制度经验。在完善建议部分,笔者尽量贴合实践需求,并利用本人在企业并购行业中的实习经验,针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等事项提出改善途径和注意事项。
本文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发现新公司资本制度虽然刺激了市场活性、公司数量大幅增长,但同时也出现了公司低资本化、公司纠纷数量递增的情况。并且在既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下,许多与债权人相关的纠纷情形也将会大量出现,例如较长出资期限下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矛盾、低资本化公司股东利用向公司贷款的方式规避股权出资而引发的债权人风险、新设公司中大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风险、年检和验资取消后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针对既有风险以及中国本土环境,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提取出值得借鉴的制度经验和实践指导,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建设做出优化。
本文一共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笔者提出《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验资和年检等)会对既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产生软化效应,在既有制度安排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会存在制度性缺陷。同时,笔者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国内外既有研究做出梳理和评析,发现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文本分析和逻辑推演,较少结合实证数据和具体案例予以讨论。在上述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首先介绍新《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实践反思,笔者通过全国统计局、工商总局以及北大法宝统计的相关数据,对中国新设公司情况、纠纷情况予以实证分析。然后,结合本次修订内容对中国既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审视和检讨,提出中国既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存在脱节。最后,笔者结合既有债权人保护机制和新《公司法》的主要修订事项,具体列举出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具体演示。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和德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安排。笔者通过文献对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予以一定了解后,认为美国和德国的制度安排对于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建设的借鉴意义较大。本部分主要对比分析美国和德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包括股东出资义务安排、衡平居次原则以及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等。另外,笔者针对美国商业实践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自主选择形成的债务契约机制予以解析和描述,提出债务契约是债权人提升自主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中国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如何进行优化。本文立足中国现实情况以及美国、德国的制度经验,为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建设提供五项优化措施,包括设置公司资本催缴程序、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完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契约条款,另外基于中国商业实践和法治的疏漏,提出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的路径和方法,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给出相关建议,并且在具体实施层面提出相关注意事项。
第五部分为结语。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公司法》修订余热未散的情境下,笔者紧扣现有热点议题,试图以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分析对象,探索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本文的选题相对较新。另,在《公司法》修订刚过一年有余,理论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便对本次修订产生了激烈的讨论,但是既有研究和讨论更多立足于文本和理论层面,较少结合新《公司法》的实践效果和纠纷案例予以实证讨论。因此,笔者试图以wind、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为数据搜索工具,梳理新公司资本制度下的公司设立情况以及近年来公司纠纷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情况,从数据中提取出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并辅之以具体案例分析,提炼出新规之下债权人保护替代性制度建构的必要性。笔者也试图通过实证数据的梳理和具体案例的分析为既有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的讨论和研究提供一点补充。另,笔者在对美国和德国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予以分析后,提炼出值得借鉴的制度经验。在完善建议部分,笔者尽量贴合实践需求,并利用本人在企业并购行业中的实习经验,针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等事项提出改善途径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