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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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这一在我国具有深厚文化基础与道德性质的行为在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作为化解矛盾、恢复人际关系的角色而存在,与他国将其作为一种恢复名誉手段仅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不同,我国在吸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独创性的将赔礼道歉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规定于《民法通则》中,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延续。为探究责任化后的赔礼道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司法实践效果,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赔礼道歉的民事规范解析在梳理现有民事法律中关于赔礼道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赔礼道歉进行规范化解读。通过社会学、心理学与法学交叉的视角分析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与道德上赔礼道歉本质不同之处在于其不以自发性的良心悔悟、做出不再发生类似伤害承诺为必要条件,法律上最低要求的赔礼道歉只需被害人做出“依据法律规定侵害被害人权利不该犯此错误”的表述即可,不会干涉道歉者内心的是非判断。赔礼道歉具备的客观认错悔悟的意见表达以及非财产性责任属性的特征在健全以财产救济为中心的民事救济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部分赔礼道歉的司法裁判归纳通过实证分析法,将从无讼官网上随机采集到的2018年关于赔礼道歉的民事判决书的按照赔礼道歉裁判理由、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结果、赔礼道歉裁判履行内容三方面进行分类、对比、归纳后,发现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不清,作为弥补精神损害入法的赔礼道歉在物质性人格侵权以及财产侵权中出现适用分歧,该问题可能导致主体无法获得救济或赔礼道歉滥用的问题;2、适用条件不统一,在物质性人格侵权中,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有无受到行政处罚、是否说明履行方式、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金都可成为不支持该责任的因素,其中以过错分配、损害后果、精神损害赔偿金影响大,但在精神性人格侵权中则不存在此类问题,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风险;3、判决的履行内容构成要素不一致,可能导致该责任履行依据不清楚、履行效果欠佳的不良影响。第三部分赔礼道歉问题产生的原因从立法、司法、守法角度展开。实践中因立法对赔礼道歉适用规定不全面、不一致,司法类推强制执行模糊、对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界定不清、法官受赔礼道歉入法属性争议以及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效果之不同看法的影响,导致裁判时可能出现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泛适用的结果。而在礼治文化的土壤上成长起来的民众,对于赔礼道歉的正常需求、爱好面子的心理影响、以及将入法后赔礼道歉视为与道德上一样的错误认知,导致在法律上热衷于提出赔礼道歉的诉求与不愿主动履行的困境。多种原因导致赔礼道歉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以上问题,对赔礼道歉入法之作用的发挥产生限制。第四部分完善赔礼道歉制度的建议从已分析的问题、原因入手,以更好的发挥赔礼道歉在化解矛盾、弥补精神损害、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提出完善赔礼道歉责任的建议。首先,我国可在借鉴国外保护自愿道歉制度的基础上上也为主动进行赔礼道歉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与鼓励,满足民众对道歉的需求。其次,通过对现有的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的体系理解和赔礼道歉自身的一次性完成、客观表达歉意的特征,确定赔礼道歉的适用主体限于自然人;适用范围除现有法律规定以外,也可适用于物质性人格侵权、特殊人格纪念物品、因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领域;过错程度以侵权人为主要过错为原则,损害后果严重时除外;损害后果以造成精神损害为准;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适用的虽在名誉侵权方面有重合,但两者为独立的责任;面对情形严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赔礼道歉应同时适用赔偿金在救济非物质损害时为辅助手段。最后,在证明强制履行赔礼道歉可弥补精神损害的前提下,提出完善判决中赔礼道歉履行要素为履行提供有效的履行依据、以被害者选择发表谴责声明或提出一定数额要求由法院决定代替现行的公开判决的履行方式的建议。赔礼道歉责任尽管在学界面临是否侵犯良心自由违背宪法、执行效果是否有效的争议,但在我国《民法总则》已将其列为责任的情况下,发现适用、履行问题并予以解决和完善更具有实际意义。通过完善目前赔礼道歉在法律适用履行方面的漏洞,并借助法律对道德赔礼道歉之法律保护,赔礼道歉这一富有文化基础的润滑剂会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继续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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