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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据库特别是电子数据库在信息检索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对数据库并没有提供专门的法律给予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针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就目前的理论研究而言,数据库权利法律保护的范围、权利义务的内容、权利的期限、权利主体的产品责任等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对目前的各种法律保护措施逐一进行了分析,找出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并试图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框架。为此,本文从分析数据库的概念、特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出发,介绍、分析和评价了几种主要的数据库权利法律保护方式的优点和缺点。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当以特殊权利的保护方式为主导,来构建我国数据库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以此解决保护缺位的问题。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数据库权利法律保护综述。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数据库的概念及其特征。论文从计算机以及法律的角度对数据库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并介绍了数据库的特征。为了防止混淆,论文对与数据库相关的内容如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应用程序、汇编作品与数据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在这一部分,论文从整体上对数据库权利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介绍了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现有数据库权利法律保护方法及评述。在此部分,论文首先介绍了国际公约以及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数据库权利保护所采取的模式、立法概况,以及我国目前针对数据库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接下来,论文对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合同、技术措施等保护模式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指出了其优点及不足。在此部分,论文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欧盟所采取的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对于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立法进程、立法目的、特殊权利保护的范围和条件、保护期限以及该模式的优缺点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第三部分,数据库权利保护模式的构建——以特殊权利保护为主导。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论文的第三部分肯定了特殊权利在保护数据库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本文认为,为数据库设置特殊权利符合现实的需要,笔者根据洛克所提出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论证了特殊权利作为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并分析了为数据库赋予特殊权利可以起到维护秩序以及提升效率的作用。在此部分,笔者对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应当以特殊权利保护为主导的方式来构建数据库权利的保护模式。笔者认为在强化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公众利益和数据库制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关注数据库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要能保障信息的自由流动,以防止部分群体对信息资源的垄断。第四部分,我国数据库权利保护模式的具体设计。在此部分,论文首先对国外以及我国数据库的发展现状做了介绍,然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数据库权利保护制度设计的具体构想。文章从立法模式的选择、数据库权利的保护标准、权利的归属、保护的客体和范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数据库制作者的产品责任、权利的保护期间、权利的限制和例外,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建议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建立起我国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第五部分,结语。论文的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再次阐述了本文的观点,即在现阶段我国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构建,应当以特殊权利的方式为主导,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